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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零口供盗窃案,被告人路军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案犯刘英杰因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路军喜,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藁城市北洼村人,务农。1987年因强奸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8年因盗窃未遂被石家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销赃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2003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藁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6日批捕。
  2003年5月,路军喜发现南洼村卢某家门口存放有大量的女贞树苗,无人看管遂起盗窃之意。于是找到南洼村的刘英杰,预谋共同盗窃树苗,由路军喜到南洼村踩点。2003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路军喜、刘英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南洼村卢某家小卖部附近,将其存放在门口的三万株女贞树苗盗走后,藏匿在路军喜家,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5655元。
  多次出入牢门,路军喜积累了一定的犯罪经验。他认为,只要没抓到现形,就不能将自己治罪。他曾对妻子自诩:“只要当场抓不住我,政府就拿我没办法,没有证据法院就判不了我,就是打死我,我也不承认,我是做贼的高手。”被捕后,路军喜一直采取抵抗政策,在多次讯问中拒不承认盗窃事实,推托家中树苗是刘英杰寄放的,自己只是替人保管。对于树苗来处,自己毫不知情。
  藁城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认真审查了该案现有的证据,认为路军喜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法院庭审,路军喜没有做出一次供述,属零口供。 但是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路军喜的犯罪事实。遂做出上述判决。
                     

 

                        (藁城市法院供稿)

藁城法院审结一起零口供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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