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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井陉县法院审理一起破坏村委会选举案件,被告张建方、张建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4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8日上午,井陉县秀林镇梅庄村在村委大院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本村村民张建方、张建清以村委会帐目不清要求公开为由,置在场主持选举工作的镇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阻拦于不顾,强行夺取选举箱,将选举箱撕破,倒出选票后,张建方将选票430余张当众烧毁,并指使张建方撕掉选举大会会标,致使选举会场秩序混乱,选举大会被迫停止。
  法院认为,二被告目无国法,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会场起哄闹事,造成会场循序严重混乱,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中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井陉县法院供稿)

 
井陉县法院审理一起破坏村委会选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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