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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高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案件,5名被告人被判刑。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李珍亮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制度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春平、曹文田、张聚珍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立国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振魁(在逃)于2003年7月和高邑县南环路千秋酒楼老板张聚珍协商,租赁酒楼南侧的养殖场用以制造烟花爆竹,张聚珍在知道李振魁系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其提供场地。李振魁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珍亮、王春平配制火药,并又招来几名工人卷炮筒、装药制造爆竹。2003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珍亮、张立国将制造好的150圈两响(规格12.4×150mm)运往元氏销售。被告人曹文田负责制造爆竹的后勤工作。2003年11月18日11时40分许,高邑县公安局查获了这一非法制造爆炸物生产点,查获两响54800枚,土鞭744800枚、烟火药51.5千克及半成品、原料、设备等,2003年12月2日几名被告人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高邑县法院供稿)

五名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品的罪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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