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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轰动全国的辛集郭西烟花爆竹厂7.28特大爆炸事故,致使34人死亡,2人失踪,104人受伤。2003年I2月I6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爆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耿建伟、刘运田,梁维建、杨恒波判处有期徒刑各六年,对主要责任人贾根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五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刑事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日依法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辛集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耿建伟、贾根才、刘运田身为烟花爆竹厂副厂长(厂长杨义兴已死亡),被告人杨恒波,梁维建身为安全员,对本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规生产、违规晾晒、违规存放、违规取药等严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极不负责任,导致2003年7月28日下午郭西烟花爆竹厂发生连续爆炸,造成34人死亡,2人失踪,104人受伤,炮厂被炸毁的特别严重后果。五被告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己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被告人耿建伟、贾根才、刘运田以他们是挂名的副厂长,应不负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杨恒波、梁维建以他们是安全员,不应承担 “违规生产、违规存放、违规晾晒、违规取药”的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市中院刑二庭受理此案后,院领导十分重视。庭长王政光亲自担任审判长,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梁连山、刘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耿建伟、刘运田、粱维建、杨恒波、贾根才身为辛集郭西烟花爆竹厂副厂长和安全员,对本厂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是知情的,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尤其是在2003年7月24日在有关部门向该厂下达暑期停止有药操作通知后,对本厂擅自采取调整上班时间、避高温生产的“应对措施”,没有尽到职责加以制止,致使2003年7月28日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对此,5名上诉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己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合议庭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市中院刑二庭 梁连山

(市中院刑二庭 梁连山)

辛集郭西烟花爆竹厂7.28特大爆炸事故五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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