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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sssssssssssssssss————谷树成 ss李辉

ssss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所开展的。现就刑事审判中提高庭审效率中的证人出庭作证所涉及的部分问题,发表自己粗陋看法。请同行指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诉法中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他所作出的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起重要作用。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公诉案件审理中,证人证明往往采取的是宣读证词这种形式。而刑事自诉案件中,因涉及自诉人及被告人证明自己主张理由的缘故,证人直接到法庭陈述居多。自诉案件审限长,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其根源是由于当事人各方证人陈述不一致,相互矛盾(也不排除当事人庭前诱导证人发表证言)为主要。
ssss为加快庭审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应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自诉状,收到自诉状后一定期间内,向法庭提交拟出庭保证的证人名单。一方面是提前固定
ssss双方当事人所符出示证人范围,以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休止的向法庭提供真伪难辩的证人。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加快庭审速度,便于法庭及时查清案情。对此《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条第4款也有相应规定。另外,我认为在庭审中证人出庭,也应要求举证方陈述拟出庭证人所作证内容事实,以使审判人员及各方当事人认为有无必要和有无重复。《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39条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做为现实中刑事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往往在庭审中提出要求或有拟向法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但又不敢或不愿说明所能证明的内容。如果说明了,认为可能使审判人员、公诉人认为自己与证人有串通嫌疑。实际上,既有法庭规定,做为代理人、辩护人有法可依,只要是实事求是要求证人作证,有何不可。对不愿意说明能证明案件内容的证人,到庭后往往采取证人无重点普遍陈述,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及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轮流发问,几个回合下来才能认清证人所证实的焦点、内容,费时费力,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我认为庭审是围绕案件焦点开展的审判活动,他要求我们采取有的放矢开展示证、质证、认证活动。做为检察机关现也要求进行普遍程序简易审理。做为我们审判人员也应在符合法律规定,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提高诉讼效率的新思路,从旧有的庭审模式中解脱出来,为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做出有益尝试。

 

 
浅论刑事审判中证人作证所涉及的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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