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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s刚才,宣读了开展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通知均意见,案件质量年是2003年我市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头戏。案件质量是我们的命根子,只有保证了案件质量,才能说我们的审判工作做好了;只有案件质量提高了,人民才会投赞成票,法院的威信才能提高,开展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年活动,必然为我们打造案件精品,铸造铁案,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ssss《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经施行八个多月了,短时间的实践,感到了它的作用,它的适用性很强,解决了审判方式改革中举证、质证、认证、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问题,使我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它必将为更崭新的民事诉讼规则构筑发挥桥梁作用。今天,我想趁质量年活动动员的机会,结合案件质量问题,换个角度,就贯彻执行《规定》中法官的责任和义务这个侧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不足之处,请指教。
ssss一、履行导诉义务,便利当事人依程序诉讼ssss导诉就是引导诉讼,也可以叫指导诉讼,与举证指导不是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引导。过去,在没有诉讼法的时候,法院也只设一刑一民,当事人好找,只要到了法院交个诉状,法院就送法上门,炕头开庭,一切包办了,有的诉状也不用写,法院做个笔录就代替了诉状。诉讼法颁布以后,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就有了立案,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申请勘验、申请鉴定、自己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规定》出台后,需要当事人知道的知识就更多了,便出现了导诉问题。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知道有纠纷找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了,但对于如何打官司、按什么程序打官司、法律有什么规定,还知之很少,可以说在多数人群里还是个盲点。我们的审判人员里也经常出现程序问题笑话,何况是当事人呢,导诉不好,妨碍诉讼的进行,严重的还导致裁判不公,这就是导诉的必要之所在。在导诉问题上,各法院都做了大量工作,有条件的法院,法院都有导诉栏,有的法院还有专门导诉接待人员。在导诉中主要存在:1.导诉不细。我们所设专栏只是列举了程序法的少量条文,有的是搞形式,缺少专门导诉途径和人员,时常出现当事人四处打问与走错门、用错程序问题,2.影响当事人诉讼目的实现的问题宣讲少,如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等,时常出现一方起诉,另一方毁灭证据,官司赢了,财产没了现象,3.审判方式的宣传力度小,时常的当事人不明白诉讼权利与义务,不明白诉讼程序的重要,不知质证是什么等。解决这些问题,要搞诉讼须知,要组织专门人员,加大宣传和个别指导的力度,要对经常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的向当事人说清,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ssss二、履行举证指导义务,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ssss举证指导义务,《规定》第三条专门做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往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法律后果比较简单、容易,但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并达到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任务,便不是太容易的事情了。我们从审判方式改革一开始,就对指导当事人举证,提高证人出庭率做了大量工作,也有一定的经验与效果,但至今看来仍不尽人意。仔细看来,案件质量的好多问题出现在举、质证上,而举、质证上的问题主要是举证指导不利导致,所以,举证指导是保证案件的重要环节,应当引起重视。在当事人举证问题上,主要原因是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当事人不知该举什么证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怎么才能收集到合适的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符合规范要求,所以举证成了他们的难事。再一个原因就是指导不利的因素,原先采用的是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指导,后来有的就不发了,目前举证指导是按《规定》第三十三条给当事人发“举证通知书”的单一形式,通知书一发便算完成了任务,连个解释也没有,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连举证通知书也不发,也不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时间,发起诉书的同时给当事人发了开庭传票,举证指导无从谈起,造成举证质量很差,好多象证据而不是证据,很多证据似是而非,只言片语,另乱不堪,互不关联,说不明事实的过程,给审判带来很多麻烦。实践中还有法官没有说需这一方面证据,庭审时也未让当事人举这一方面的证据,判决却以当事人未举证不予支持。当事人带证人到庭,法官说事先未申请不允出庭,当事人又反过来说法官事先无告知。实际审判中象这类的法官未履行好指导义务的问题很多。我们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1.要按规定规范举证通知书,按《规定》加以充实。解决目前通知书简单,举证内容不具体,当事人需执行和需申请法院办理的事项、形式等不清楚的问题。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留存根便查,让举证通知书真正起到指导促质举证作用。2.重视并加强当事人个案举证指导,要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知识状况,针对具体案件,具体情况施以指导。切实让当事人会举证、举证方式、方法要求明确,促使当事人全面,认真、正确、诚实举证。3.要做好当事人带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宣传好证人出庭做证的意义,要反复充分讲明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没有不出庭做证事由的法律后果,调动当事人带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因素,保障审判效果。
ssss三、履行阐明义务,使当事人明确法律后果自觉举证
ssss阐明义务是指法官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及责任。阐明就足讲明比较深奥的问题和道理,我国民诉讼没有规定法官的阐明权和阐明义务,没有规定就事实问题向当事人询问,因为,我国历史上就是法官主义,过堂问案,通过法官询问调查查明事实,再规定有权询问实无必要。通过改革,审判模式由法官主义变向当事人主义趋势已定,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对抗、诉辩,便可能会出现裁判不公现象,因为,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社会经历、表达能力、诉讼技巧是不一样的,诉讼中知识、水平、语言弱势的一方便可能吃亏,这就要求我们在合理的基础上纠正完全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裁判不公等现象。《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个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第六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规定》中的这些条文,说明了法官具有阐明权和义务,法官阐明十分必要,我们应当用公正的理念合理使用阐明:以达到公平的法律目标。除举证指导外,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阐明:一是证据交换中的阐明,双方在交换证据后,在对证据有异议又需收集反证,或出现证据相当的情况,或一方主张应有证据,且确因不可克服的情况不能及时提出时,或双方对同一事实主张均未提供证据时,及其它认为是合理提示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建议,限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补充必要证据。二是审理中,法官认为应当弄清事实环节与疑问,应当在当事人陈述时及时对关键问题发问,对当事人语言表达不明确、不准确时可以发问、复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究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合理成分,以弄清事实。三是在事实环节和关键问题上,根据庭审事态多变情况,及时合理提示,给当事人留有举证的机会,告知并提醒当事人在关键问题上应当举证及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环节关键问题上争议不下,又一时难以断定时,要给当事人指明弄清实事的办法,或各自补充证据,或申请鉴定、申请评估,申请勘验等,使当事人在对等原则下,选择弄清事实的方法。法官行使阐明权履行阐明义务时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不能超越,一是阐明语言不能有引诱性质,诱当事人说不该说的话,表达没有表达的意见,不能包办代替,二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提示应是合理的、公平的。不能故意偏袒一方,给一方更多机会和提示,而限制另一方的诉辩。
ssss四、履行出具诉讼、证据材料收据的义务,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ssss这个问题,早在1999年2月24日中院便通知实行“诉讼材料”“诉讼证据”收据制度。《规定》第十四条又专门对证据材料出具收据做了规定,但时至今日,只有少数法院照办了,大多数卷内无有收据的显示,应当引起重视。诉讼材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事由、主张、理由的显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证明,早一天就可能未超诉讼时效或上诉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便能保护,晚一天便可能便当事人蒙受巨大损失,实践中经常因此发生当事人与法官的纠纷,所以收到当事人诉讼材料应当自觉给当事人出具收据,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命根子,当事人认为他拿的证明就是保证他能打赢官司的依据,当事人时常就证据材料问题告状,反映较多的是:1.让当事人给法官证据材料,法官说无用,不接,不让宣读,不让质证;2.当事人把材料给了法官,法官不质证,也不做为依据,也不说是什么理由,卷宗里也没有这些材料;3.当事人给法官证据,法官说没有给,嘴架打不清。在证据材料问题上,需要与大家统一认识,首先,当事人给的证据材料,不管有用无用、规范或不规范、有证明力还是没有,都应当接,并且开收据给当事人,至于这些证据材料是否有用、证明力大小等,应由对方当事人质证时说,不应由法官质证前定断,对于一些不规范,不合要求的证据,可讲明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补证、另取等方法改正,当事人坚持不改的,应当收下来,开收据,质证时处理。其次,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包括收据要装入卷宗,要质证,对采用或不采用的证据,认证与判决中均应说明理由,不能用审判员认为不合格便省去接收、质证、认证、开收据等手续。第三,当事人交的证据,要由当事人写明清单,编好排号,法院对提交复印的,要与原审核对,签字说明,但原件必须让对方当事人查阅。
ssss五、展行思维判断义务,保障证据与事实的合理认定
ssss思维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脑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我们的法官正是将双方的主张、举证、质证、辩论,按着法律程序,利用自己的综合、分析、推理、判断的思维技艺,经过筛选重组,形成一个有意义的链条,构建(或恢复)过去以往的事实,并且为大众理解或接受。《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后果"中的。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就是法官的思维过程。所以,法官的思维立场,思维角度,思维方式,思维的敏锐性、思维的透彻性、思维的超常性,思维的逻辑性的发挥,是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准确性、正确性的关键。对当事人来说法官的高效思维是他们的兴事。审判实践中,正确的判断往往存在于闪念的思维。一件兑换房产案,原告称给了被告找补款,被告否认,调查中人二个各说不一,原审未认定,原告准备了炸药包,扬言要炸死昧心人,二审重新调查中人,思维认为原告所称应认定,被告最终承认了,达成了协议。另一件是宅基侵权案,原审先后查了七十多个人,均说被告未侵占原告宅基,原告败诉,二审时考虑被告文书的尺丈在买房时地面有障碍,不可能丈量,座堂问出系丈量的房顶,确认了被告侵占宅基,达成了调解。此类事例很多。可以看出正确判断,不能只靠证明多少,证明力大小,法官的独到的思维是准确判断的重要因素,那种按证据多少,一加一等二的机械做法是不可取的。法官要办好案,靠什么,主要靠超脱中立的立场,丰富的社会知识,敏捷高效思维,所以我们加强法官的思维培养、善于思维、勤于思维。用法官的智慧,透视证据,洞察事实,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准确。
ssss六、履行裁判公开义务,保障裁判的合理、公正
ssss今天本来只讲《规定》中的证据认定公开义务,受领导旨意,就扩大点讲一下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改革几个年头了,现仍在探索,总的说现在的裁判文书公开度加大了,说理度增强了,质量显著好转,分析形势,还是叫形势大好,问题不少。我从四个方面讲一下裁判文书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ssss1.裁判文书的格式问题。改革之初,争相创新。格式也就五花八门,凡说应有,无所不有,前次文书改革会上我们肯定了一些模式,基本达到了统一,但仍然有其他花样。就目前来说,判决书的整体模式仍有改变的迹象,所以一般情况不要突破首、尾、事实、理由、主文的格式,因为他是司法文书,有个程序化、统一化的问题。裁判文书的改革主要是内容上的改革,只要裁判文书内容样尽、说理充分、语法过关就算达到基本要求了,应当在内容上多下功夫。 2.裁判文书的全面性、针对性问题。关于全面性,就是叙述审判程序过程,诉、举、质、辩动态过程、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得出结论的逻辑思维静态过程三个过程应全面祥尽叙述,从诉前保全到结案为止,应当显示写明的,不丢项、不隐证,要全面叙述。从目前,裁判文书的全面性略显不是,三个过程均有不足,尤其是当事人之诉往往丢项,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不显,没有思维、没有理由。关于针对性,就是从诉开始、到举、质、辩、认证说理、乃止结果,从头到尾是一致的,那些是主要的,从头至尾都要主要叙述,那些是次要的从头至尾放到次要位置,要简写,举、质、辩、认证说理,判决结果都要一条线,针对诉而叙述,交待过程,实践中有两种思想需要解决,一是全面叙述嫌麻烦,程序上问题按走过的写不用费多大力气,但举、证、辩、认证写起来得有主有次,有说理,就麻烦多了,得费心费力,脑袋得多转几圈,所以就取巧,能不写不写,能少写少写,造成判决里好象缺了什么,理据总感不足,这样就说服不了当事人,当事人就要上诉。如果我们多写了几句,理据充分,当事人就容易被说服,服判率也就高了,所以,麻烦不是白费的,要克服这种思想,二是重实体轻判决的思想,案子审完了,知道结果什么了,就简单一纸判决,判决写的很简单,当事人认为判决不说理,这是因为,我们审判员得出的结果是感性认识,也就是所说的只知怎么做,不知为什么,对案子的感性认识还没有上升到理性认识,没有从道理上,法律上彻底认识他,自然判决也写不出较深较透的道理,当事人有疑问也是正常的,因此,我们应克服重实体轻说理的思想,要多说理、讲透理,达到裁判应当起到的效果。这里再说一点,我们说的全面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全部都写上,当事人双方共认的事实可不必祥述,当事人诉、辩与主题无关的皮毛问题可以省略。判决也有繁简问题,本来很简单的案子就必长篇大论了,其实简单的案子也没有可多论之处。要根据案情决定繁简。3.关于认证说理和裁判说理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裁判文书最感不足的问题。《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是讲的认证说理,裁判说理是既往惯例就不必多提了。认证说理有个决窍问题,主要说理是在质、辩过程中,在叙述当事人质辩时把证据的效力问题,用当事人的质、辩时把证据的效力用当事人的质、辩说清楚,也就是用一方的话将对方的证据说清楚。然后法官再用排列归纳,逻辑推理、综合分析、生活常识、法律原理等方法说理,这样便省时省力,有理有据。说理要注意语言通俗、抓住关健要害,说理要说透、说到底、不留活口。关于裁判说理,他是为结果服务的,也是对诉辩的交待,这个说理要讲层次,要在写诉、辩时便安排先后,主次顺序,要象长虫(蛇)脱皮一样,层层剥离,把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逐个说透,什么时间认为理说透了,无隙可击了,判决也就算写好了,总之要达到完全公开的程度。4.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今天讲的不是判决最后的依照什么法律问题,而是如何将法律溶于说理之中,依法说理的问题,如何在说理中引经据典,引用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说明问题,如何将我们对法律、司法解释、或法律理念、立法原理灵活运用到说理之中。我们的绝大多数说理与法律两张皮,不能溶合在-起。要求将法律溶于说理之中,主要目的是增强说理的说服力度,为什么不能将说理与法律交融在一起,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立法原意的融会贯通还达不到与事实说理相结合的程度。所以我们要下大力气,加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用法律说话、用法律说服人,提高判决的公信度。
ssss以上讲的几点,从司法审判角度看是权力,从职业角度讲是职责,从为因家、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角度说是义务。今天从义务角度讲,目的是让我们牢记自己的公仆地位,当好服务员、老老实实、实实在在、脚踏实地地办法案、服好务。只要我们珍惜权力,履行职责、尽好义务,〈规定〉的贯彻执行一定会有起色,案件的质量一定会芝麻开花步步高。
全面履行义务,提高案件质量
sssssssssssssssss——张国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