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3-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sssssssssss史增中
ssss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被告的反诉,可以缺席判决。这是对反诉和反诉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但是,反诉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应当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此条规定在第九章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该《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ssss实践中,常常遇到在再审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问题,对此如何处理,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出规定,给审判实践造成一定困难。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再审适用的一审程序,就应当允许原审被告提出反诉,予以合并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审判监督程序面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对原审裁判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查,所以只能以原审范围为基础,原审被告不得提出反诉 。笔者不同意以上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再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再参照该《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审理二审案件中对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处理意见精神,笔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首先,再审程序中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审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对其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能置之不理。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其次,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征求原审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审原告同意合并审理的,则予以合并审理;否则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其另行起诉。第三,再审中,对原审被告提出的反诉,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强行判决,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因为再审所面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再审裁决必须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审裁判。再审不能因为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而撤销或改变原审裁判,而如果再审要维持原审裁判,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将无法同案处理,所以只能告知其另行起诉。
s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