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案例要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3-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审判动态
机构设置
院长论坛
法官风采
法院风貌
审判研究
案例要览
改革与探索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
联系
zhaozengzhi@tsinghua.org.cn
案例要览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表明: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在整体的知识产权范畴内,民经出现并在继续出现某些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例如专利、商标或版权相互交叉或者自成一体的新一类的保护客体。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植物和植物品种一直是被排除在专利之外的。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1691年通过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根据这一公约成立了国际联盟UPOV。目前,在对植物品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UPOV公约成员)中有包括美国、德国和欧洲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了与UPOV相一致的立法对植物品进行保护的方式,即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的专利法保护和对植物新品种本身的专门立法保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包括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对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批准、期限、终止和无效及罚则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对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受理、管辖、被告的确定、中止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侵犯植物新
品种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为农村的科事业保驾护航,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沈阳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成,院长。
   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田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农业局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贵军,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堡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村。
   法定代表人李有孝,村长。
  (二)诉辨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诉讼:原原告经过长期研制,培育了玉米新品种"沈单10号"和"沈单16号",并向农业部提出了植物新品种授权申请。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2001年9月1日发布了初步审查合格公告,2002年7月1日向原告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2002年4月,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村。繁育了上述授权品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销毁非法生产的全部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万元。
   2、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田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3、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堡村委会辩称其繁育的种子是依据与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田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繁种协议,其繁育的种子是"田丰4号"、"田丰5号",而不是 "沈单10号"或"沈单16号",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篝培育了玉米新品种"沈单10号"和"沈单16号",并向农业部提出了植物新品种授权申请。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于2001年9月1日发布了初步审查合格公告,2002年7月1日向原告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2002年4月,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堡村繁育了一上述授权品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颁发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两份;农业部颁发的"沈单10号"和"沈单16号"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两份;法院从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堡村生产田提取的玉米繁殖材料父本2个、母本4个;以及实地拍摄的照片和2002年二被告签订的繁种协议。
  (四)判案理由
   原告是所诉植物新品种"沈单10号"和"沈单16号"的品种权人。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繁育、销售原告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种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定案结论
   原、被告示庭审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允许第一被告繁育并收购其繁育的种子,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许可费;原告不再要求第二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他互不追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六)解说
   1、本案二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经过长期的研究培育,获得了"沈单10号"和"沈单16号"植物新品种权。依照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从本案的事实年看,二被告显然不属于上述两面种除外情况。因此,二被告未经碑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繁种上述授权品种,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
   2、证据保全措施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证据是判案的依据。在本案中,二被告是否繁育了原告享有品种权的种子,是定案的关键。在审判实践中,侵权人往往以其他名称对授权品种进行繁育,以掩盖侵权事实,如本案被告。而且原告起诉至法院时,正值秋收时节,等玉米收割后,就很难取证。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的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做出了对二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及时赶赴繁种地点调查取证。在第二被告的配合下,法院提取了被告所谓的"田丰4号"和"田丰5号"的母本、父本,以及二被告所签订的繁种协议。经比对,该玉米种子中的"田丰5号"与原告享有的"沈单10号"和"沈单16号"特征相同。在法院取得证据的情况下,二被告承认了侵权事实,并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使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

沈阳市农业科学院诉河北省张家口市田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堡村委会
法院公告
法警天地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程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