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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士军

 

  一、 关于审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基本情
  民行抗诉案件是法院再审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我市法院一直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经常与检察院沟通联系,取得共识,共同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 强沟通协调,处理好内外关系。
  一是处理好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虽然与法院功能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问题上,因为立法规定比较原则、比较笼统,应有立法解释而没有解释,两家又不得不开展这项工作,又都有司法解释权,就备自进行各自的解释,必然会有一些碰撞。《民事诉讼法》共270条,涉及到抗诉的一共才5条,大多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为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们与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联系,通过开会调研等各种形式经常沟通。对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民行案件,我们都及时发出裁定,将案卷转回基层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注意尊重出庭的检察工作人员,尽量消除对方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抵触情绪,认真听取检察员对开庭的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我们都逐件进行了登记,经过研究后给予回复。可以说在民行抗诉方面,我们与市检察院双方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及时沟通,经常联系。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关系,没有出现 “制肘”、“比高低”的情况,在全省民行抗诉方面走在了前例。二是处理好法院告审庭与其他审判庭的关系。告审庭从业务范围来讲就像一个小法院,各类案件都有,各类错案都要纠正,案件不管是谁定的、谁审的,不能让老百姓冤沉海底。由于告申庭的这种特殊工作性质,难免与法院共他审判庭产生一些磨擦,有关业务庭室的审判员对告申庭有一些抵触情绪。为此,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主管院长与党组成员间主动协调,争取大家的理解。告申庭的同志不辞辛苦,在调卷问题上多做解释工作,注意方式,注意态度,千方百计做好调卷工作。三是处理好检察监督与其他外部监督的关系。来自外部对法院的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党委监督、群众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形式往往也是告申庭立案的来源。在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中,检察监督有着独特的优势,它具有直接性、法定性、强制性、中立性的特征。
  检察监督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说明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同时它与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比较能保中立的地位。在再审案件中,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比例加大,我们强化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明确职责范围,并且在审判流程管理中把此类案件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规范管理,促进这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2、严把事实证据关,办铁案,出精品。
  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救济程序,也是最后一道程序,这种特殊的审判工作性质要求告申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出精晶,必须办成铁案,绝不允许再审案件又被改判的情况发生,否则,审判监督工作就没有权威性可言。所以我们经常强调,案子不在于改了多少,而在于改得是否合法,是否有道理,是否让人,心服口服,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检察院的民行抗诉工作,是代表国家对法院生效裁判行使监督权,是启动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抗诉案件,同样要遵循一个基木标准,严把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在工作中,我们注意认真研究检察院提出的问题,正确的虚心接受,予以采纳,不遮丑、不护短,有错必纠,使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我们规范了民行抗诉案件审判程序,深化民行抗诉案件操作规程。把抗诉案件审理分为审查 再审案件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宣判等四大项内容。告申庭按照此操作规范审理民行抗诉案件得到了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人的积极配合,并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二是深化民行抗诉再审案件审判改革,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做到“三个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做好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说理、认证工作。强化合议庭功能,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对民行抗诉案件要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突出案件焦点。强化再审案件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三是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民行抗诉案件 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对所有民行抗诉案件,必须由合议庭评议后,将案件处理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民行抗诉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随时监督案件审限,保证及时结案。案件审结后,要将案交本院督查室,由其对案件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评查,根据评查结果,按照督察办法作相应的处理。对再审改判的民行案件的抗诉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从实践来看这种监督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作为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以积极热情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在对待检察院抗诉的个案上,尤其针对与检察院在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我们强调从自己方面找原因、找问题,多做调查研究,尽量听取不同意见,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高质量。
  二、审理民行抗诉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影响了审判进度
  再审案件在认定事实,判断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往往争议较大。纠正错案又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处理上有不少难度。由于民行抗诉不受2年时效限制,有些抗诉案件时间很长,给再审案件的调查取证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情况:一是传人传不到,如省检察院抗诉的储建立案送达时找不到人,公告
送达后开庭仍不到,加大了审理难度;二是抗诉案件容易造成一方当事人对检察院产生抵触情绪,不积极配合法院庭审诉讼,有的当事人以没有收到抗诉书为由要求推迟庭审时间,从而导致延长;三是调卷时间长,难度大。由于抗诉案件只有抗诉书等几个案卷材料,需要调齐一审、二审卷宗,法院在交通工具上的短缺,更加大了这项工作的难度。据统计,调卷的平均时间约为一个月,有个别案件甚至超过一年。
  2、 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申请抗诉。
  由于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这些不一的制度给了某些诉讼当事人钻空子的空间。某些当事人出于不良动机,如为了逃避交纳上诉费,放弃上诉,而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抗诉。因此故意在原审诉中隐瞒证据不做辩论,裁决生效后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纠错”,导致法律设定的审级混乱,人为地增大了诉讼成本。有的为拖延时间,判决生效后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再审,面到招待紧迫时请求检察院抗诉,以达到拖延目的。在我市的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既向法院申请再审,又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往往在法院立案甚至进入再审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又对相同案件提出抗诉,造成了司法上的尴尬和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
  3、 现行有关再审案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是造成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大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现行申诉再审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归纳起来主要是五个无限,既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条件无限。他指出,“我们这一方面采取诸多方式方法鼓励当事人上访、申诉;另一方面利用各种方式和措施控制上访、申诉,这种理性的制度设计使我们陷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怪圈。有的案件历时10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12次,这不仅在程序上对两审终审、证据时效、审限制度等是一种自我否定,而且在实体上也使得相关案件是非难分,无法下判”。当前,现行有关申诉再审案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在审判监督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再审事由规定过于原则。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理由,法律规定为原裁判确有错误,但对确有错误的范围、程度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法律又缺乏细化的规定,使得法院与检察院对哪些案件可以提起抗诉,哪些案件不能抗广播,有时存在认识不一的情形。此外,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总是让一些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存有希望,而只要有一线希望,他就要不断申诉,出现无休止的缠诉。
  4、 有些基层法院对民行抗诉工作的认识不够,也对民行抗诉案件的审理产生了一些影响。     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着注重对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以及各类督办案件的快审快结。对民行抗诉案件的审理不够重视,不能与抗诉机关及时沟通,影响了抗诉案件的审理效率,拖延了时间。检察院调阅案卷中,也存在一些个别审判人员不能积极配合的情形,主要是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结后,不能及时订卷归档,导致案卷迟迟不能调取。容易使检察院产生误解,影响了检、法两家在民行抗诉工作上的沟通联系。
  三 、 对审理民行抗诉案件工作的改进意见:
  1、 加强联系沟通,主动请人大、党委等部门协调。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及两高对民行抗诉总是理解上有所偏差,对做好此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的态度是要坚决依法办事,在现行法律修改之前,在市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配合检查院做好民行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强联系,加强沟通,加强协调下,以弥补立法和司法制度上的漏洞。近期,我们打算与市检察院召开民抗诉案件研讨会,共同商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如建立案件事物通报制度,审理反馈制度,检察建议与司法建议相互沟通制度。二是沟通对错标准的理解与认定,使检法两家对错案标准的认定上更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现代司法改革的要求。三是工作上互相支持,在检察院调卷总是上,一方面要坚持规定,即阅卷要办公室主任签批。另一方面要给予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工作方便,提供阅卷处所,简化批准手续,以争取双方的互相理解和互相支持。
  2.坚持再审工作改革方向,迎接加入WTO对再审工作挑战
  审判监督改革的目标是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将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再审改革最关键的是对申诉和改善的理由要有限制。具体涉及到事实和证据问题,证据为改革的核心,证据原证据做出的原裁判是错误的,再审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不能作为再审改判的依据。检察院的监督主要监督法官的中立性,法官的被动性,法官的亲历性,裁判的及时性,监督重点是严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司法正义的错误裁判。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审判监督改革工作会议,对发起再审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理由进行了具体的界定。我们将针对提起再审案件和民行抗诉案件与检察院进行进一步沟通,以保证司法的协调与统一。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在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上必然与世界接轨。国际社会很关注我国的司法终审权。司法审判,不能久拖不决,久拖不决,反复折腾会合经济贸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对当事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肖扬院长再三强调:法院工作的发展,希望在于改革,探索申诉,再审工作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审诉,再审工作的最终目的。通过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终审权,以期实现司法公正,权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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