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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贵玲

   同志们:
  全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和江泽民同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报告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阶段的形式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总结2002年的工作,确定今年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对200年工作的简要回顾和总结(略)
  二、今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要深刻认识建立统一的大民事格局和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重大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民商审判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中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的经济一庭撤销后变为民三庭,原来的经济二庭变为民四庭,原来的知识产权变为民五庭。民事审判工作格局的建立,是我国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热闹民法院调节经济活动职能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民商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职能化作用。要做到:
  第一、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全面保障公平与正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构筑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反映和体现,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庭审活动,不能任意省略某一个程序,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切实作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问题解决了,实体公正就有了保障,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也就树立起来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就会大大提高。
  第二、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院审理民商审判案件,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的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我们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的思想,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案子办出去不违法就行。我们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将适用法律与体现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要坚持坚持好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和自觉接受监督,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效率。依法独立审判,就是要求我们要依法独立公正的对案件做出裁判,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排除一切非法干预和各种阻力。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接受党的领导,就不需要接受监督。我们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使我们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要坚持处理好法院内部上下级质检审判指导、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各级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基本司法制度,审级独立是审判独立的重要内容之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既要加强监督和审判业务的指导,又要保证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我们要克服存在的下级依赖上级和"两审合一"的现象,下级法院适用法律以外,不得就证据的认定和事实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基层法院请示案件,必须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方能向中院请示。基层法院也不能对上级法院的依法监督和业务指导性意见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当然,上级法院也不能干预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重点抓好当庭宣判工作。
  去年8月,省高院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民商审判当庭宣判经济交流会,秦皇岛中院、平山法院等、四个法院在会上做了经验交流介绍,与会人员还对秦皇岛中院和海港区法院的庭审进行了现场观摩。秦皇岛中院当庭宣判搞的非常好,他们经过三年的推广、深化,当庭宣判在民商审判中已形成了制度,受到了显著效果,他们的一审民商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78.2%,二审民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75.3%。当庭宣判不仅使宣判率提高,法院公信度增强,而且使过去"上审委会多、当事人上访告状多、领导过问多"的"三多"现象得以基本杜绝,总中尝到了甜头。会上,省法院景院长做了题为《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全力推进民商审判当庭宣判工作》的重要讲话,对秦皇岛中院、平山法院等四个法院当庭宣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目前抓当庭宣判工作的意义、好处、以及什么叫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范围等,做了深刻的论述,并提出了今后我省当庭宣判的工作要求。下午还要传达景院长讲话。
  今年是全省民商宣判当庭宣判年,我们要认真落实省院现场会精神,把当庭宣判工作做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
  1.要对当庭宣判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深刻理解当庭宣判工作的重要性。当庭宣判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然选择,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有力措施,是实现法官职业化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
  2.要树立搞好当庭宣判的信心。根据我市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实际情况,推行当庭宣判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是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起步比较早,有较好的基础。二是我们所处的地区经济相对全省来说是比较发达。三是公民、法官的整体素质相对也比较高。四是我们身边就有先进的榜样,平山、桥西法院能做到,我们为什么做不到呢?特别是平山法院,按照省法院景院长的讲话,"要论经济落后,比平山还落后吗?平山的许多人都讲不了普通话,土话土的听不懂,老百姓的素质能提高到什么程度?法官的素质能高到什么程度?但是,平山法院的领导重视当庭宣判工作,起步早,抓得狠,抓出了成效"。所以,只要我们领导重视,真推实练,当庭宣判就一定能够在我市法院系统推开,我们的当庭宣判工作就一定能够搞好。
  3.要明确什么是当庭宣判。当庭宣判不是必须一次开庭就宣判,宣判前可以是开一次庭,也可以是开两次或三次庭,但最后一次开庭结束了,就应马上宣判。
  4.要明确当庭宣判案件的范围。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是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合议庭认识一致或没有重大分歧,也没有其他特殊因素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是指: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有关机关监督的案件及领导过问的案件;三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四案情复杂、合议庭分歧较大,需要报审判委员长会研究的案件。这四类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因为,现在我们没有那么高的水平,也没有相应的法制环境,所有的案件都当庭宣判不现实。
  5.要成立当庭宣判领导机构。抓当庭宣判领导必须重视。为了落实好省院的当庭宣判会议精神,抓好中院当庭宣判工作中院已成立了督导小组,督导全市民商审判当庭宣判工作。督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副组长由民三庭庭长卢新建、民四庭庭长罗湘英、民五庭庭长马江涛担任,成员有吉玉刚、张永炜、白吉峰督导组不定期到基层法院观摩督导。各基层法院也要成立相应的当庭宣判领导小组,要把当庭宣判当做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并把落实当庭宣判工作的情况在六月底前向中院汇报一次,由中院向全市法院通报。
  6.要定出具体的量化指标。为了把当庭宣判工件真正落到实外,我们每个法院都必须把当庭宣判落实到岗位责任目标中去,要确定试点,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当庭宣判具体量化指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平山、桥西、裕华法院今年当庭宣判率要达到70%以上,其余法院的当庭宣判率要达到50%以上并不断提高。
  7.要硬推实练,开展练兵和评比活动。为了确保当庭宣判工作的扎实稳步推进,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员练兵活动,做到人人必须开庭、开好庭,案案都要开庭,审清案、审好案。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查清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做到:准确归纳焦点,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确认;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紧紧围绕焦点依次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即时评议。对于在法庭上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实行休庭立即合议制度。今年下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当庭宣判开庭评比活动。评出当庭宣判较好的优秀审判员和合议庭。对于驾驭庭审能力差,当庭宣判未达标的审判人员建议参加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
  (三)继续抓好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案件质量是民商审判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关是每个民商事审判人员应当牢记的审判宗旨。案件质量的高低,关系着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关系着社会稳定,更关系着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近年来,我市各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的民商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也在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的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案件质量还比较低,有的法院案件的二审维持率达不到40%。个别法院发还、改判率降低到最低限度,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件。
  1.进一步依法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范围。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于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都是非常有利的。所以,我们要依法最大限度的扩大简易程序的使用,对于案件争议不大的合同纠纷案件和欠款案件及其他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2.规范诉讼调解制度,提高诉讼效率。这是最高院今年提出的工件要求之一。因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我们要加强和规范调解,在依法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注重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灵活办案。一方面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为调解创造条件。最大程度的清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以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正确确定案件审理范围。我市的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因没有明确案件审理分工,出现了民事和民商事案件审理混乱、审判庭之间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等问题,有的法院干脆不分民事和民商事案件,什么婚姻家庭,继承、合同、存单等等大杂烩了。这是不符合最高法院精神的,也不利于审判业务的指导与监督。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法院的审判工件实际,从两个方面确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一、从主体上划分,凡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受理;第二、从案由上划分,凡是合同案件和合同侵权案件如建筑承包合同(不含房地产纠纷)、农村承包合同、存单纠纷案件等应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样做有利于我市民商审判的业务指导,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4.继续实行案件评查制度。为了检验、提高案件质量,今年中院对2002年度的案件进行了评查。评出了一批案件质量好、办案效率高、调解率高的先进法院,会上要对这些先进法院给予表彰。同时对一些较为落后的法院和不积极参加评查活动的法院给与通报批评。这样做,对于提高我市民商审判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今年,我们要加大评查力度,在六查的基础上还要增加对当庭宣判和案卷质量的评查。今后,我们要把案件评查作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并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每年都要搞。使两级法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四)继续强化司法文书的改革,提高司法文书质量。司法文书,尤其是法律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是法院完成诉讼活动的标志和工作,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折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文书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而且也会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执法形象,同时也反映出一个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法官的业务水平。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司法文书的改革,提高司法文书的质量。按照最高法院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求,民商事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
  1.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然后再写明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是否公开开庭及当事人出庭等情况,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行大民事格局后,原来的经济庭大部分已改成民二庭,个别的法院还有民三庭,否认是民二庭还是民三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即原来的经济案件,案号统一写为"(年度)法院简称民二初字第X号",中院已经在去年专门发了文件,希望大家按中院的文件去操作。
  2.事实。事实部分应与明对这部分要强调的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主要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2)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要抓住重点。
  3.理由部分。判决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律和政策,来阐述法院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要有针对性。采纳的与不采纳的都要说出理由,并对认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关联性要有明确的阐述。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引用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
  4.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一定要明确、具体、完整,不能产生歧义。
  5.尾部。尾部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发不这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凡是发还的案件,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来确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的负担,包括调解、撤诉的案件。
总之,司法文书的这五部分看似简单,要制作好并不容易,他不仅反映一个法官的写作水平,还反映着法官法律专业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水平,以不断提高司法文书的质量。今年九月底以前,中院要组织全市法院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各基层法院一定要快动手,早准备,做好本院的优秀法律文书的推荐工作,力争取得好的成绩。对不参加评选活动的,按司法文书质量最差对待。
  (五)开展民商事审判研讨活动
  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开展民商事审判调研活动的要求,我们要在今年开展如何理解、适用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复杂疑难、新型案件研讨活动。1、关于《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研讨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证据规定》对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自《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法院均能较好地依照《证据规定》的要求认真操作。但也存在着一些认识不清和适用不当的问题,举证时限、拟制自认等问题。为了更好的适用《证据规定》,各法院要针对《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总是至少开展一次研讨活动,研讨后要向中院至少报一篇研讨文章,题目由各法院自定。2、关于加强复杂、疑难新型案件研讨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商审判中出现了不少新案件、新问题、新情况。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而开展认真、细致的研讨活动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各基层法院要针对本院近年来民商审判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及新型案件,不定期的组织专项研讨。通过开展研讨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并推广优秀的审判技能和先进的审判经验。
  针对以上两方面的内容,中院准备在今年七、八月份召开一次全市法院系统的研讨会。望各基层法院在抓好审判的同时,认真组织好调研活动。
  三、今后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
  《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我院在去年10月份,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先后在中院和藁城、正定法院召开了三次座谈会,会上大家讲座了对《证据规定》一些条款的理解和目前适用《证据规定》的一些作法和难以把握的问题。主要是:
  1.关于《证据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涉及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问题,但专门就民事诉讼证据做出详细司法解释《证据规定》还是第一次。依据该《证据规定》凡最高法院过去的司法解释,如果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比如当庭提出反诉、当庭提供证据、法院调查取证等,应当适用本规定。
  2.要严格掌握法院取证的范围。《证据规定》未出台前,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掌握的比较混乱,动不动法院都去调查。现在有了《证据规定》,使我们调查取证有了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依职权解决的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比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追加当事人等,除此之外法院都不能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其他确需调查的情形,也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定。
  3.规范举证时限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规范举证时限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第一、要按《证据规定》的要求,给足当事人举证期限。并要送达证通知书。第二,尽可能的用协商的方式,确定举证期限,减少不必要的拖延,提高审判效率。第三,审判售货员要充分行使好阐明权。阐明权也是法官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包括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要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之当事人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的,应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而又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法院得以此理由撤销原判决,发还重审。所以,无论书面说明还是口头说明,都应记入笔录。关于完善庭交换证据制度。证据交换是举证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举证期限的特殊要求。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仅通过指定举证期限难以达到整理焦点、固定焦点和固定证据的效果,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两者相互关联、相互补充。证据交换仅适用于:一是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二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对于案情不太复
杂,证据不多,通过举证期限能够固定焦点和证据的案件,以及不必经过庭前准备程序的简单案件,一般不必采取证据交换的方式。
  4.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根据《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没有规定的,再参照该《证据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依据都无法奏效时,最后才能行使法官的裁量权。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所以,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公平原则,二是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四是对于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五是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
  5.规范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出庭做证率低一直困绕着民事诉讼活动,其原因一方面是受诉讼观念、传统意识的影响。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有关证人制度以及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关于证人出庭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证人的适格性,即证人要有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强调的是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问题。第二、证人出庭应当有当事人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第三,人民法院在通知证人出庭时,要承担相应的告知义务。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的传唤采用何种方法《证据规定》未明确,经过讨论,基本倾向于一是法院直接送达证人出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证人。二是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由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人送达。
 (二)关于《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无论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中止,只要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就不能免责。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中断。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发布的不『2002』144号《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家在审判中严格按《通知》精神办案。需要明确和强调的有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担保法颁布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止"等类似内容,该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属约定不明,适用《通知》的规定。
 (2)适用《通知》审理的案件,如果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债权人应当在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的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只要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一条,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通知》
  2.关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效力问题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期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又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做出了司法解释,那么,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筐诉讼时效两年的生怎么办,有的意见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约定。鉴于该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必要统一认识。凡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间的,而且期间明确,应当依约定计算保证期间。
 (三)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围绕国家对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依法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讨论,终于出台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为我们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提供了依据,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严格按规定操作。在此强调几点:
  第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凡是平等主体之间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兼并、出售、债权转股及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它民事纠纷,并符合民诉不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因政府主管部立对企业固有资产进行秆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审理涉及企业公司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需要确认改制合同效力时,要十分慎重,不要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一方面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和最高院的关于企业改制的若干革命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要特别注意适用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家有关改制的政策,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只有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国企改制行为,方可认定改制合同无效。
  第三、关于企业改制遗留或遗漏的债务承担问题。国企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可以引起被改制企业的变动,而被改制企业变动后其遗留、遗漏的债务由谁承担,成为审理国企改制案件的难点。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处理企业改制后原企业遗留、遗漏的债权概括起来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企业公司改制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公司或企业承担;二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对于企业的债务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或企业分立时以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步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依当事人约定.三是保护债权人原则.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有明或中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新公司应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应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或分立后的企业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力原则.
  第四、关于审理涉案资历产价格鉴证问题。根据河北省高级人发法院和河北省物价局等九个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在审理 民商事案件中,凡需要进行价格鉴证,不得委托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定、认证和评诂,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分。
 (四)审理金融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及金融市场纠纷案件,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是量高法院提出的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人民法院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秩序的整顿和风险化解,经济运行的安全、大局的稳定继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审理涉及被子清理整顿的信托投资历公司案件的问题。为了解决我国信托行业因流动资金严重匮乏等原因而出现的支付危机,最大限度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及人民银行的具体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已8次发出通知,对有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重组、决定撤销或者关闭的信托投资历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受理、审理、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安排,我们要百炼成钢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为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第二、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案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追讨债权诉讼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诉讼主体及其变更、诉讼保全的担何、管辖地的确定、债权转让的通知、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转让、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等,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严格执行该司法解释,认真审理好相关的案件:保障金融资历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工作的顺利进行;但要注意,该司法解释针对性很强,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达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二是金融资历产管理公司对已接收的债权可否以催收公告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根据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讲话精神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承认金融资历产管理体制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达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历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可以在省级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第三、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配合国家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地最高法院的有关精神,讲以下几点:1、城市信用合作社被撤销后,对以其为被告而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申报债权;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待清算组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清算组为诉讼当事人恢复审理。2、当事人对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的清算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组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对以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为被告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
  第四、根据最高法院的精神,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以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不应受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撤销等事宜,应由政府主管机关报处理。
 (五)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规定进一步苍茫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我们要认真学习该《破产规定》,切实按照《破产规定》的程序执行。目前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1)扩大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111个试点城市的政策仅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国有企业,并且有严格的条件,非试点城市是不能搭车适用。(2)破产程序不规范。没有正常的理由不召开债权人会议。有的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就宣告破产,破产早已终结但迟迟不下裁定。(3)轻易认定抵押权无效。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和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轻易认定抵押权无效。(4)资产处置方面,有的对资产不经评估就处分,有的评估机构不享有资质。有的不经拍卖就处分资产。(5)清收对外俩权力度不够,该采取的措施未采取。
  2、应当注意的问题。(1)严格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受理必须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严格掌握破产案件的立案条件。基层法院管辖县、 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局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和纳入计划调整的破产案件。(2)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破产清算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他在性质上属于非诉讼确认程序,法律规定以一审特别程序告终。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破产宣告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必须级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理,及时做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可能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做出的错误裁定。(3)加强对企业职工等劳动者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列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4)确定对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和措施。债务人投资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还。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另行申请破产。
 (六)关于审理涉农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继续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要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对随意提高承包费、撕毁合同、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等违法违反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于群众闹事、群众上访、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要做而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注意依靠当地政府做出继续履行的调解工作,保证农村工作秩序的稳定。
同志们,在新的世纪里,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努力以良好的审判作风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扎实勤奋的工作态度,为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为法院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市中院副院长马贵玲在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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